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何盈萩、呂承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873號 原 告 何盈萩 訴訟代理人 何健財 被 告 呂承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即新臺幣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14日18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新北市○○區○○ 街000巷00弄00號時,因駕駛不慎致撞擊原告所駕駛訴外人 何健財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且造成原告受有體傷。原告因前揭行車事故受有下列損失:㈠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460元。㈡交通 費用4,500元。㈢系爭車輛修復費用43,000元:系爭車輛求償 請求權經訴外人即系爭車輛車主何健財讓與原告。㈣精神慰撫金49,500元。總計為97,46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97,4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致系爭車輛受損之事實,業據提出振泰汽車有限公司行估價單、系爭車輛維修照片、新北市永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調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相關資料查明屬實。而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致系爭車輛受損,已如前述,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茲就原告據以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逐項審酌如下: 1.醫療費用460元部分: 原告於警詢時自承:「(你車上共乘幾人?你車上及對方車上有無人員受傷?受傷部位及傷勢如何?)我沒有受傷」各等語(本院卷第82頁)。原告復無法舉證證明該醫療費用與本件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據,委無可採。 2.交通費用4,500元部分: 原告主張因系爭車輛修復期間支出交通費用4,500元之損害 ,然未舉證其說證明與本件被告前述侵權行為間因果關係。是以,本院無法認有利於原告之主張,認兩者間具前揭損害賠償之要件,原告尚難據此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之責,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3.系爭車輛維修費用43,000元部分: 原告主張因系爭車輛修復所支出修復費用43,000元,業據原告提出系爭車輛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同意書、估價單及收據等影本各乙紙為證,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4.精神慰撫金49,500元部分: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觀民法第195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從而,侵權行為之被害人欲請求 加害人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應以人格權受不法侵害為前提,如僅財產權受侵害,自無從依前揭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本件原告固請求精神慰撫金,惟其既未能舉證證明其因本件事故受有何身體傷害或其他人格權之不法侵害,則本件純屬因財產權受有侵害,尚難認有何人格權受侵害之情形,故原告此部分請求,於法未合,自難准許。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即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