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916號
- 原告
-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湧君
- 訴訟代理人
- 單琪
- 被告
- 聚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板小字第49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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