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920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杰
- 被告
- 張啟宏即宏寶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