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933號
- 原告
- 環運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煜偉即堅持環保科技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原告並應補正廢棄物清除合約書背面之合約條款到院。
㈢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