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933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環運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煜偉即堅持環保科技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原告並應補正廢棄物清除合約書背面之合約條款到院。

㈢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