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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9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陳黃宗
被告
艾玩天地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士仁
訴訟代理人
柳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依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2點、第15點、第18點、第19點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萬元,並未舉證被告有何該當或違反各該規定之情事,則其本件請求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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