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黃宗、艾玩天地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蕭士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950號 原 告 陳黃宗 被 告 艾玩天地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士仁 訴訟代理人 柳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依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2點、第15點、第18點、第19點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萬元,並 未舉證被告有何該當或違反各該規定之情事,則其本件請求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