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大鴻汽車有限公司、林素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大鴻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凱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