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吳孟竹
- 被告王婉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婉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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