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調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一品數位有限公司、李佩紋、羅紫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調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一品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紋 相 對 人 羅紫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觀音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