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調字第5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 被告
-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順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錦元
- 被告
- 蕭臺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所在地設臺南市○○區○○路000號、被告蕭臺嘉住所地在嘉義縣中埔鄉,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蘆竹區,均非在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