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調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立邁實業有限公司、莊昇達、張安、劉之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調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立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昇達 代 理 人 張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劉之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起訴時相對人戶籍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有本院職權查得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限閱卷),足認相對人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非本院轄區範圍,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