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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小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怡親

上訴人
善米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萬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丞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陳怡親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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