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建小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飛達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陳洛婕、許高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小字第27號 原 告 飛達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洛婕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許高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