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建小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維也納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禇宗翰、陳興信即信鴿科技防水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建小字第7號 原 告 維也納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禇宗翰 訴訟代理人 袁磊灣 被 告 陳興信即信鴿科技防水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間委託被告承攬原告社區頂樓平台地面防水施作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系爭工程於同年月底施作完成,被告並開立5年工程保固承諾書予原告 ,詎原告於110年3月中旬即發現頂樓平台地面再度滲漏,並造成住戶室內發生漏水現象,且導致住戶屋內家具及電器等損壞。被告雖曾數度前來就頂樓平台補強改善,卻始終無法有效解決漏水現象,原告只得另行找廠商前來修繕,修繕費用總計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照兩造間之工程契 約,被告應負有保固責任,原告僅向被告請求10萬元。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保固約定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頂樓防水 隔熱工程合約書、被告出具之估價單暨保固保證承諾書、漏水照片及原告致被告函文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保固約定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