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號
- 原告
- 陳海方即呈藝工程行
- 被告
- 碩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麗華
- 訴訟代理人
-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