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海方即呈藝工程行、碩泰工程有限公司、王麗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海方即呈藝工程行 被 告 碩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華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76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