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即、五通工程有限公司、邱文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18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五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