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6號
- 原告
- 蔡榮宗即天翔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允盛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伍仟肆佰肆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捌拾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