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蔡榮宗即天翔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6號 原 告 蔡榮宗即天翔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允盛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伍仟肆佰肆 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肆仟陸佰捌拾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