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陳怡親
- 當事人謝永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9號 原 告 謝永臏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基益即宇基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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