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謝永臏、余基益即宇基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9號 原 告 謝永臏 被 告 余基益即宇基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 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