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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2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竣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晃銘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

捌仟壹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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