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29號
- 上訴人
- 竣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晃銘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
捌仟壹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