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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8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徐章傑
被告
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長庚
訴訟代理人
詹易展
複代理人
葉羽軒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附件一  編號   誤寫內容 一 被告(事實及理由要領三、㈤、7、第22行) 
附件二  編號   更正後內容 一 原告(事實及理由要領三、㈤、7、第2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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