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建簡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李崇豪
- 上訴人徐章傑、與被上訴人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80號上 訴 人 徐章傑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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