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80號
- 上訴人
- 徐章傑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陸
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