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調字第2號
- 聲請人
- 君原企業社即鄭君克
- 相對人
- 啟楙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間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3條約定:「因本合約所生之一切爭執,若有訴訟必要,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