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建簡調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君原企業社即鄭君克、啟楙工程有限公司、謝麗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調字第2號聲 請 人 君原企業社即鄭君克 相 對 人 啟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間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3條約定:「因本合約所生之一切爭執,若有訴訟必要,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