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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調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葉靜芳

聲請人
君原企業社即鄭君克
相對人
啟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間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3條約定:「因本合約所生之一切爭執,若有訴訟必要,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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