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李春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李春祥 代 理 人 陳明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琪峯、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捷力通運有限公司間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64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陳琪峰、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捷力通運有限公司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經本院以111年度板簡字第644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工作收入微薄,經濟拮据,且有三名子女待扶養,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聲請狀誤載為第62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