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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06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上訴人
億隆金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雅媚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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