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吳丞富、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林村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吳丞富 視同上訴人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3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