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聚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鄭凱元、王子彩色製版企業有限公司、呂理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174號 上 訴 人 聚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元 原 告 王子彩色製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論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子彩色製版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