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195號
- 原告
- 黃昌禮
- 原告
- 黃禧發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啟榮律師
- 被告
- 萬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文
- 訴訟代理人
- 張玲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其中新臺幣1億4,419萬8,40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新臺幣1億4,419萬8,417元」。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其中1億4,419萬840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1億4,419萬8,417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本,有如主文、事實及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