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宗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207號 上 訴 人 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輝 訴訟代理人 陳金圍律師 張作詮律師 江苡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1207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按上訴利益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