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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20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沈易

上訴人
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輝
訴訟代理人
陳金圍律師

張作詮律師

江苡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1207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按上訴利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207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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