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295號
- 聲請人
-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逢益
- 訴訟代理人
- 孫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函律師
- 原告
- 蔡國清
- 被告
- 江之翠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楠堃建設有限公司代原告蔡國清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蔡國清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起訴主張其為系爭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等規定,訴請被告將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嗣於起訴後之111年3月1日,將系爭土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聲請人並具狀聲請承當訴訟,有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1頁),被告雖未同意聲請人承當訴訟,但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移轉予聲請人,本院即應准由聲請人承當本件訴訟,聲請人所為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