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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2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許珮育

原告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慈
原告
黃禹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生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蓬禹
被告
彭双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5日上午10時19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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