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祐慈、黃禹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25號 原 告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慈 原 告 黃禹誠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金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蓬禹 被 告 彭双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5日上午10時19分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吳昌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