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鍾侑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35號 原 告 鍾侑宸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吉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