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豐晟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60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巫素綾 被 告 豐晟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莊效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間之借貸契約為本件之請求,而兩造間訂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規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書2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