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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吳孟竹

  • 當事人
    林楊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660號 原 告 林楊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強、呂宥慶、日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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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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