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楊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660號 原 告 林楊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強、呂宥慶、日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