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國美A1社區管理委員會、曾淋祺、范揚進、廣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蔡宗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86號 原 告 國美A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淋祺 訴訟代理人 吳貞儀 被 告 范揚進 被 告 廣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宗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庭 陳立果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管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