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陳怡親
- 原告賈文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898號 原 告 賈文中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吳孟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德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並扣除原告前因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納之500元,尚欠裁判費50,00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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