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冠德興業有限公司、程李秀娥、呂冠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冠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李秀娥 上 訴 人 呂冠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賈文中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