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93號
- 原告
- 翔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俊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怡建消安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第一項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於十日內補正第二項之書狀資料。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陸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零肆拾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就被告所抗辯之三點事由具體說明,並附發票影本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