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繽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采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962號 原 告 繽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采婕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劉時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