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吳婉綺、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駿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044號 原 告 吳婉綺 被 告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原告訴之聲明有所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繳納裁判費用,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19日送達於原告住所地,詎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訴之 聲明也未繳納裁判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