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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0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許珮育

上訴人
吳明威

趙彩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惠婷、林錦龍、莊建章、鄒舒帆即皇順企業社、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晟通運有限公司、昕冠營造有限公司、許楹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3,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837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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