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吳明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吳明威 趙彩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惠婷、林錦龍、莊建章、鄒舒帆即皇順企業社、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晟通運有限公司、昕冠營造有限公司、許楹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3,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837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