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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許珮育

上訴人
徐子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點創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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