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徐子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21號 上 訴 人 徐子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點創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82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