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69號

返還停車位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許珮育

原告
助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客車自停車格移去,不得停放於原告停車場內。查上開停車位坐落新北市○○區○○段0地號土地,該土地於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0,991元,有土地公告現值查詢在卷可憑。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每輛停車位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是原告遭占用面積應為13.75‬平方公尺,加計原告請求欠繳停車費部分之價額31,8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657,966‬元(計算式:190,991×13.75+31,840‬=2,657,9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