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助安企業有限公司、周明德、玖鬼有限公司、王怡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69號 原 告 助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益 被 告 玖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