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75號
- 原告
- 陳右家
- 被告
- 德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天佑
- 被告
- 沈忠聖
- 訴訟代理人
- 翁方彬律師
呂冠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沈忠聖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6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3,465元,嗣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明,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8日送達於原告住所地,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