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李昭融
- 原告蔡麗鳳
- 被告陳永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23號 原 告 蔡麗鳳 訴訟代理人 劉政良 被 告 陳永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4月起陸續向原告商議代為墊 付款項如下:信用卡費新臺幣(下同)274,480元、電信費用19,679元、並於105年9月、10月向原告借款65,000元償還廠商貨款,以上共計359,159元;詎被告僅償還23,000元,尚 積欠336,159元(計算式:359,159元-23,000元=336,159元 ,下稱系爭借款)未付,兩造曾於108年2月20日協議每月償還3,000元以分期付款方式清償,惟被告給付3,000元後,便屢催不理。為此,本於兩造間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36,1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一節,固據提出信用卡及電信費等帳 單超商繳費收據、代墊銀行應支付款項明細、代墊電信費明細、借款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到庭則否認與原告間具有消費借貸之情,並以:伊為展燕庭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燕庭公司)之副理,原告則擔任會計助理一職,伊所有之信用卡繳費收據係伊為報公司公帳故交付予原告作帳用,而電信費收據係伊自行繳費後,交付予原告歸檔對帳用,約定每月還款3,000元係 為償還展燕庭公司積欠原告之資遣費等語置辯。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 有明文,是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貸金錢之事實,既為被告所否認,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兩造間確已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之事實(即就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及金錢之交付)負舉證之責。經查:就原告主張代墊被告之信用卡費及電信費294,159元部分,觀諸原告所提出信用卡及 電信費等帳單超商繳費收據,信用卡部分皆為被告之名義,電信費部分則有被告名義及展燕庭公司之名義,且原告提出之繳費收據係超商代收款收據,並無記載繳款人為何人,縱原告主張繳款地為其住家附近之統一便利超商,惟任何人皆可以去任一家便利超商繳費,原告復未舉證以證明:繳納系爭款項之原因為基於與被告間消費借貸意思表示之合致所為,觀諸前開判決意旨,自無從以原告持有繳費收據之事實即遽認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況由原告所提107年9月7日 錄音譯文內容:「原告:那個錢,你什麼時候慢慢還我啊,很久很久了。被告:我知道啦,我真的很不好意思,不是不還你,真的手頭也很緊。原告:沒有啦,你看你要不要每月分期,你慢慢還我也沒關係阿,不要都不還啦…你知道你還差我多少嗎?我看一下喔290,453元。被告:哇!還那麼多 錢喔。原告:你四月份薪水也還沒給我勒…湊整數好了30萬,因為差沒多少錢,然後想說你4月份薪水就不用算給我好 了啦,就把他湊整數。被告:阿~我還差你這麼多錢喔。原告:唉你都不知道喔!我那時候都幫你繳信用卡,然後那個書錢…。被告:是喔!抱歉啦。原告:…我給你我郵局帳戶,阿你就看你一個月能夠還多少就算多少,不要都沒還啦。被告:好啦,了解啦!…」觀之,被告並未承認還款之內容及取得款項之原因為何,亦無從得知系爭款項為被告應自行清償之債務抑或為展燕庭公司之債務,且原告受僱於被告公司且擔任會計助理一職,經手公司款項、持有收據乃合乎通常事理之情,是該聊天記錄尚不足以做為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佐證,又原告主張借款65,000元部分,觀諸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未能遽斷確係基於兩造間借貸關係所生,原告亦未再舉證以證明上情,是原告主張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尚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所為舉證尚無從證明兩造間確存有消費借貸關係,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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