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09號
- 上訴人
- 維鷹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偉定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四季會館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合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