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合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維鷹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彭偉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09號 上 訴 人 維鷹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偉定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四季會館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合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