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張國賓
- 原告張心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66號 原 告 張心如 法定代理人 張國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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