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施函妤
- 當事人禾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蕭竹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9號 原 告 禾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煌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 被 告 蕭竹均 訴訟代理人 陳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請求被告給付超過新臺幣4,466,855元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超過4,466,855元之部分即5,003,050元部分,仍應徵收裁判費,嗣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25日由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受僱人收受,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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