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9號
- 原 告
- 禾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治煌
- 訴訟代理人
- 郭上維律師
- 被 告
- 蕭竹均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請求被告給付超過新臺幣4,466,855元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超過4,466,855元之部分即5,003,050元部分,仍應徵收裁判費,嗣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25日由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受僱人收受,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