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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267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被 告
阮秋草即秋草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參佰零玖元,及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内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參佰零玖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23日與原告簽訂授信總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26日起至113年8月26日止,借款之約定利率均自撥付日起依年息百分之1計息,自111年6月30後起按年利率百分之4.99計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4.145,目前為年利率百分之5.365,並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機動調整)。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另逾期違約金約定,凡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前項利率之百分之10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並約定被告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借款僅繳本息至111年3月25日止,嗣後即未依約定償付本息,依約前開借款當已屆清償期。屢經催討,目前被告尚欠本金238,309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自應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表、放款帳卡明細表等件為證,核認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諭知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金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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